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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中润亿家门前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一审被判八年
  发布时间:2018-12-24 21:06:54 打印 字号: | |
  2018年12月11日,平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发生于今年8月份的“中润亿家门前故意杀人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案由平利县人民法院院长王超担任审判长、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系同村村民,2016年二人产生暧昧关系,2017年下半年吕某某离婚,二人交往日益频繁,并于2018年公开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二人常因琐事争吵。2018年8月19日—8月20日,被告人陪同被害人在平利县中医院就医,因住院交费及生活琐事争吵不断。8月20日下午,二人逛街走至平利县城关镇中润亿家购物广场门前人行道旁时,因琐事又发生争吵,被告人一时气愤拿起街边烤玉米摊上的斧头朝被害人颈部、头部连砍两斧,之后拨打110并站在原地等待,当场被出警警察抓获。被害人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其颅脑损伤属轻伤一级;头部创口瘢痕、下颌骨骨折、颈部瘢痕及失血性休克均属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罪名准确。被告人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不正确处理,心胸狭窄,在平利县城人群密集区,人流量大的时间段持斧子砍杀被害人致命部位,其主观恶性深,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杀死被害人之目的,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作案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袁某某的亲属代被告人积极赔偿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平利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该案的审理是平利县人民法院院长带头办案常态化的一个缩影,院长主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并通过带头、引领、示范、引导,推动全院办案审理水平稳步提高。
责任编辑:平利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