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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供虚假证据一诉讼代理人被罚10000元
  发布时间:2018-12-24 21:09: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利县法院老县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某因指使原告提供虚假证据,被罚款10000元。

  原告委托亲属翁某作为诉讼代理人,翁某向法院提交证据劳动合同书和工资表,证明原告工资收入。经法院调查核实,该证据是翁某指使原告为应对诉讼临时制作的虚假证据。原告向法院承认错误,并做出检讨。

  翁某作为代理人知法懂法却指使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严重违法,平利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翁某罚款10000元。

  法官说法: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据、证人不得做虚假陈述、单位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否则将受到法律和行业规则的制裁。
责任编辑:平利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