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05年2月28日签订《门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原告将平利县某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05年3月1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合同生效后,原、被告均履行相应的义务。
2011年,在平利县政府盘活资产要求下,原告通过招商引资,经全体股东大会决议,并报县经贸局和政府批准后,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含被告所租门面房在内的全部资产转让给该公司,对房屋实施整体开发。
2012年6月16日,原告向全部租户送达《腾房通知》,后续其他租户均已通过协商补偿后腾退房屋,但被告在多次协商后仍拒不腾退并使用至今。
民一庭法官刘飞拿到案件后,经充分查阅案卷及实地询问,了解矛盾,收集诉求,以便更好妥处纠纷。前期,被告以“买卖不破租赁”抗辩原告“合同法定解除权”,矛盾突出,辩论激烈。考虑到该争议土地属平利西大门,改变城西大门面貌,通过招商引资,实施整体开发,提升城市品位,故主张以调解化解纠纷,将矛盾化整为零。
为早日腾退房屋,进行县城建设,打造美丽平利,承办法官提出以赔偿损失方式进行调解。对原、被告阐明该地段建设问题,倡导以大局服务整体,腾退房屋,由原告根据市价赔偿弥补损失。双方均表示同意该意见,并表示打造美丽平利是每一个平利人的责任。
于是,主办法官趁热打铁,展开新的一轮斡旋,对赔偿款进行居中协商,并借鉴现平利门面租、装修、税费市场综合考量,在双方预期赔偿数额上进行折中平衡,在确保双方利益平衡、公平合理。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终达共识,确定赔偿数额,被告也承诺按时腾退房屋。此次调解既有效保证了该县城建设按时顺利推进,又抑制住了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