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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拒不缴纳罚金,平利法院一招促其快速履行
作者:肖锐  发布时间:2022-06-20 10:14:31 打印 字号: | |

     6月9日,平利法院快速执结一起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


     被执行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平利法院刑事审判庭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由于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未及时缴纳罚金,故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与石某某电话取得联系,经耐心释法明理后,石某某依旧态度强硬,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执行中查明,石某某现为缓刑考验期人员,老县镇司法所系石某某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法官及时与老县镇司法所联系,释明案情,要求老县司法所对石某某开展法治教育,督促其履行缴纳罚金义务,否则应建议启动撤销缓刑程序。老县镇司法所找到石某某,对其释明缓刑考验期间的法律规定,告知其不履行罚金的不利后果,最终石某某主动将罚金缴纳至法院账户。至此,该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财产刑执行是执行工作的难点之一,存在被执行人履行意愿低、履行能力差、财产线索难找等困境,严重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加大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力度,发挥执行联动优势、优化社区矫正效果是破解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民生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此次平利法院联合平利县司法局执结该起罚金案,为多元化解决执行难工作做了积极探索,有效的维护了司法权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对于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赵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