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利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解决了困扰当事人8年之久的烦恼。
2014年,山西人原告王某在杨某承包的矿上倒运矿石,累计应当结算劳务费20259元,但由于各种原因杨某一直未支付,王某经多次讨要未果,2022年7月,遂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工资及利息。经多方寻找联系,承办法官终于找到被告杨某,但因杨某在外工作无法到场当面处理纠纷,遂委托好友罗某全权处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罗某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其分期给付原告王某劳务费20259元,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困扰王某8年的欠款,因罗某的债务加入得以化解。
债务加入定义:本案第三人罗某与原告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其给付原告劳务工资20259元,属于债务加入,即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依据第三人作出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途径不同,可分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
构成要件: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2.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3.与债务人约定加入时,通知债权人,向债权人表示加入时,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拒绝。本案则属于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同意的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