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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男子一场酒喝了21万元,咋回事!看法院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03 11:30:30 打印 字号: | |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

亲人两行泪。

本案被告人一场酒喝掉21万元,

悔之晚矣!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8日,平利男子小李(化名)驾驶小轿车由平利县二道河村驶往普济寺村途中,由于占线行驶,与相对方向的小柯(化名)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平利县交警大队接警后处置事故现场时发现小李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7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并送至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结果为: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5mg/100ml。平利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据悉,当日小李与朋友就餐,席间饮酒,由于打不上车,抱着侥幸心理,当晚八点多酒后驾车返回家中,途中引发交通事故。被害人小柯损毁车辆新购不久,购车全款28万余元,本次事故对车辆车头撞毁严重,复原可能性较小,为取得被害人小柯谅解,赔偿损失,经调解,小李赔偿小柯各项损失2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李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小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且小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小李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国家对酒驾查处力度越来越大,但仍有极少数驾驶人员对此置若罔闻,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凭借个人“高超”车技,不会出现危险,殊不知还有“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道理。法官再次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否则稍有不慎将会给自身、他人及各自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也给自己留下终生遗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任编辑:赵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