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中,“打条子”未约定利息是一种常见的情形。现实生活中,有人向熟人出借资金用于短期资金周转,便疏于在借条中主张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出现推诿拖延情况,对于借款人这类不诚信的行为,出借人能否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
案情简介:张某向郑某借款8万元,其间张某向郑某还款38000元,仍下余42000元未还。在郑某多次催要下,张某始终未能偿还剩余借款,直至郑某去世。张某遂向老郑儿子小郑出具借条,承诺42000元在2023年8月前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又过去半年,小郑在催要借款无果后,一气之下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审理中,张某认可借款本金,但认为借款时没有说明利息便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那么小郑的逾期利息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借期内如若没有对利息作出约定,则视为没有利息,起诉时也就不能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但并不意味着借款人不用受到任何惩罚。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出借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
本案中,张某和小郑之间借条上虽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但借条中有明确约定的还款时间,张某超出约定时间拒不还款,是一种严重违约行为,借款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小郑关于逾期利息的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