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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失火案,以案释法护青山
作者:余传甲 黄娟  发布时间:2024-07-04 09:55:17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巡回审判”服务群众优势,提升普法宣传效能,7月3日,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老县镇大营盘村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失火案。当地基层组织代表、护林员、群众代表等50余人参加案件庭审旁听,现场接受以案示警教育。

案情回顾

据悉,被告人杨某某由于在自家茶园烧杂草时不慎将茶园周边林地引燃引发森林火灾,后经当地村民组织灭火,四个小时后将火势控制,最终造成三十多亩林地被毁的后果。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现场普法

法官在案件调查时了解到,诸多群众对农忙“烧火粪”、烧荒草、清明扫墓等,极易引发火灾的情形认识不到位,存在抱有侥幸心理、法治观念淡薄的问题,因此开展“巡回审判”,实现“审判+普法”的双重效果尤为重要,遂将法庭搬进群众“家门口”。随着法槌敲响,简易而不失庄严的庭审拉开序幕,从检察机关宣读公诉书,到举证、辩论,再到被告人认罪认罚,庭审有条不紊。

庭审结束后,法官向群众再度阐述了失火烧山对于生态环境的严重危害,告诫大家“失火成灾,法必严惩”的后果,警示大家严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从自身做起,共同守护郁郁青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15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立案标准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责任编辑:邹艳